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一個月
- (2) 六個月
- (3) 三個月
- (4) 九個月
答案:(1) 一個月
解析: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原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規定,雇主對堆高機應實施自動檢查。油壓裝置雖列於每日作業前檢點項目,但法規所稱之定期檢查(含荷役裝置等相關系統)係規定每月辦理一次。油壓系統負責舉升與傾斜,若漏油或失效將直接危及作業安全,故須按月定期檢查其功能、管路、油缸及密封狀況,以預防突發故障。六、九個月間隔過長,不符每月檢查之法令頻率。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輪檔
- (2) 千斤頂
- (3) 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 (4) 防滑墊
答案:(3) 安全支柱、絞車等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
解析: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從事車輛或堆高機修理、附屬裝置安裝與拆卸時,為防止機臂、突樑、升降台、車台等因自重或油壓失效而突然落下造成職災,應使用安全支柱、絞車等支撐與防止物體飛落之設施,並確實固定。選項1輪檔用於防止車輛滑動;選項2千斤頂僅供舉升、無法長時間安全支撐;選項4防滑墊用於防滑,皆非防止物體掉落之適當設施,故應選安全支柱、絞車等設施。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向主管報告工作經過
- (2) 檢討不安全的行為
- (3) 整理清掃作業場所
- (4) 未熄火即離開工作場所
答案:(4) 未熄火即離開工作場所
解析:堆高機作業結束後,應確實熄火、拉手煞、降下貨叉並取下鑰匙後方可離開,同時向主管報告作業狀況、檢討不安全行為並清掃整理場所,以維安全與現場整潔。選項4「未熄火即離開工作場所」違反作業後安全程序,易生意外移動、排氣中毒或失竊等風險,故為錯誤敘述。其餘選項1、2、3均屬正確之作業後應辦事項,因此題目所問錯誤者為第4選項。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
- (2) 10000 元
- (3) 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
- (4) 600 元以下
答案:(1) 3000 元以上9000 元以下
解析:依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84條規定:「非屬汽車範圍而行駛於道路上之動力機械,未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或其駕駛人未依規定領有駕駛執照者,處所有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堆高機屬該條所稱動力機械,違規罰鍰即為三千至九千元。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使用經校正合格之噪音計皆可執行噪音管制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 (2) 環保局得視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噪音管制區
- (3) 噪音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 (4) 人民得向主管機關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妨害安寧情形
答案:(1) 使用經校正合格之噪音計皆可執行噪音管制法規定之檢驗測定
解析:噪音管制法第14條規定,噪音檢驗測定應由環保署認證之檢驗測定機構為之,並使用經校正合格之噪音計,非「使用經校正合格之噪音計皆可」執行,須具檢驗測定機構資格。選項2:主管機關得劃定噪音管制區(法第7條);選項3:噪音定義為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法第2條);選項4:人民得檢舉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法第24條),均正確。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 (2) 動力堆高機型式驗證
- (3) 性別平等工作法
- (4) 職業安全衛生法
答案:(2) 動力堆高機型式驗證
解析:職場母性健康保護主要在保障妊娠、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避免從事危害健康的工作,涉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母性保護規定、性別平等工作法的相關保障,以及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動力堆高機型式驗證屬於機械設備的安全驗證制度,目的在確認堆高機本身的結構與安全性能,與母性健康保護的直接關聯較低。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5
- (2) 1
- (3) 3
- (4) 2
答案:(1) 5
解析: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16條第2項及CNS相關標準,堆高機舉升裝置使用之鏈條,其安全係數應在5以上(即最小破斷負荷為實際工作負荷5倍以上),以確保鏈條在衝擊、疲勞、磨損等工況下仍具足夠安全裕度。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10%
- (2) 15%
- (3) 7%
- (4) 5%
答案:(1) 10%
解析: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堆高機規定,貨叉使用中厚度磨損超過原厚度百分之十(10%)者,不得繼續使用,應即更換,以免承載斷裂致重物掉落。選項2(15%)、3(7%)、4(5%)均非規範數值;5%、7%未達禁用門檻,15%已超標。正確禁用門檻為磨損超過10%,故選1。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將貨叉放置地面處,用手指壓鏈條中段部位,檢視二條鏈條的鬆緊程度
- (2) 無標準方法,視當時狀況而定
- (3) 將貨叉升至最高處,用手指壓鏈條中段部位,檢視二條鏈條的鬆緊程度
- (4) 將貨叉升高離地約15 公分處,用手指壓鏈條中段部位,檢視二條鏈條的鬆緊程度
答案:(4) 將貨叉升高離地約15 公分處,用手指壓鏈條中段部位,檢視二條鏈條的鬆緊程度
解析:升降鏈條張力檢查應將貨叉升高離地約15公分處,用手指壓鏈條中段部位,檢視兩條鏈條鬆緊是否一致。全落地或升至最高處會因自重或張力狀態不同而誤判,且無標準方法不符合保養規範。因此正確方式為貨叉離地約15公分處檢查。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下坡
- (2) 崎嶇路面
- (3) 上坡
- (4) 平坦路面
答案:(4) 平坦路面
解析:檢查變速箱油面須於平坦路面、引擎熄火冷卻後進行,確保油液靜止、油面穩定,量尺讀數始準確。坡道或崎嶇路面會使油液傾斜或震盪,導致油面高度誤判,造成加注過多或不足。選項 1、3 坡度影響油面水平;選項 2 路面不平導致讀數不準。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置交通引導人員
- (2) 管制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
- (3) 設置警告標示
- (4) 各包商之車輛一律停放於工地現場
答案:(4) 各包商之車輛一律停放於工地現場
解析: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與道路作業安全觀念,於道路旁作業時應設置交通引導人員、警告標示,並管制非工作人員進入,同時事先規劃車輛動線與停放位置。若要求各包商車輛一律停放於工地現場,會使作業區車輛密集、動線交錯,人員遭撞擊的風險反而升高,因此不屬於防護措施。其餘三項都是降低人車衝突的常見作法。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黑色
- (2) 藍色
- (3) 紅色
- (4) 綠色
答案:(4) 綠色
解析:依CNS國家標準對安全顏色的規定,綠色表示安全、衛生與救護,例如急救箱、急救站、安全門及避難方向指示;紅色用於表示禁止、停止與消防設備;藍色用於表示指令或必須遵守的行為;黃色(或黃黑斜紋)用於警告、注意危險。因此本題應選綠色,其餘顏色各有不同的標示意義,不可混用。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燃油濾清器
- (2) 燃油油箱
- (3) 噴射泵
- (4) 化油器
答案:(4) 化油器
解析:柴油引擎採壓燃式,空氣被壓縮升溫後,燃油由噴射泵加壓、經噴油嘴霧化直接噴入汽缸燃燒,系統中並沒有化油器;化油器是汽油引擎用來將燃油與空氣混合成可燃混合氣的裝置。因此柴油堆高機保養時應檢查燃油箱、燃油濾清器與噴射泵,化油器不屬於其檢查項目。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尋找工作場所危害,進而加以處置
- (2) 保持最高速度或稍超速
- (3) 充分了解堆高機性能
- (4) 知悉停車指示信號
答案:(2) 保持最高速度或稍超速
解析:技術良好且安全的堆高機駕駛,應以安全優先為原則,嚴格遵守速度限制。保持最高速度或稍超速,不僅會降低轉彎、煞車及避讓的反應時間,更易因慣性導致貨物傾倒或翻車,嚴重危及人車安全。相對而言,善於辨識工作場所危害、充分了解堆高機性能以及知悉停車指示信號,皆屬安全駕駛應具備的正確觀念。
民國115年 堆高機操作單一級
- (1) 使用中之延長線如有異味產生,屬正常現象不須理會
- (2) 應避開火源,以免外覆塑膠熔解,致使用時造成短路
- (3) 使用老舊之延長線,容易造成短路、漏電或觸電等危險情形,應立即更換
- (4) 拔下延長線插頭時,應手握插頭取下
答案:(1) 使用中之延長線如有異味產生,屬正常現象不須理會
解析:延長線在使用中若產生異味,通常代表絕緣體過熱、接點鬆動或內部短路等異常情形,並非正常現象。此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切斷電源並檢查或更換,以避免引發短路、漏電、觸電甚至火災。延長線應遠離火源以防外覆塑膠熔解、避免使用老舊延長線、拔下插頭時應手握插頭取下等,皆屬正確且安全的用電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