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未必故意
- B. 概括故意
- C. 擇一故意
- D. 事後故意
答案:D. 事後故意
解析:刑法上之故意必須與構成要件之實行行為同時存在(同時性原則)。所謂「事後故意」,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並無故意,於行為完成或結果發生後始知悉並表示贊同或欣慰,由於不具備行為時的認知與意欲,學理上非屬刑法所承認之責任故意,行為人僅能成立過失或不罰,故選D。A選項未必故意為刑法第13條第2項明定;B概括故意(預見數對象可能受害)與C擇一故意(預見數結果擇一發生)均屬刑法認可之故意型態。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普通考試
- A. 刑罰規定用語之解釋,應以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及可預見之標準解釋
- B. 法律構成要件如販賣等用詞之解釋,不得依據辭典記載內容解釋
- C. 同一法律中散見於不同條文之同一用詞,應為同一內涵之解釋
- D. 有關原住民之範圍得由觀察國家歷史脈絡後解釋
答案:B. 法律構成要件如販賣等用詞之解釋,不得依據辭典記載內容解釋
解析:法律解釋首重文義解釋,得依辭典、語意等客觀標準界定用語,如「販賣」等構成要件用詞自可參考辭典記載,故 B 稱「不得依據辭典記載解釋」錯誤。A 正確,刑罰用語應使受規範者得以理解、可預見;C 正確,基於體系解釋,同一法律同一用詞應為同一內涵;D 正確,原住民範圍得參酌國家歷史脈絡解釋。本題選 B。
民國115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普通考試
- A. 代收牌照稅之便利商店店長
- B.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業者
- C. 代收罰鍰的金融機構職員
- D. 開設門診的公立醫院醫師
答案:B. 辦理汽車定期檢驗之民間業者
解析: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屬於受託公務員。監理機關依公路法將汽車定期檢驗委由民間汽車檢驗廠辦理,檢驗業者在行使檢驗職權並核發檢驗合格註記之範圍內,係行使公權力之委託公共事務,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故 B 正確。A、C 之超商及金融機構代收稅款或罰鍰,僅屬私法上單純經手金錢勞務的行政助手,不具公權力;D 之公立醫院醫師從事看診醫療行為,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不屬刑法公務員。
民國114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乙不構成刑法第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 B. 乙構成刑法第142 條的妨害投票罪
- C. 乙不構成刑法第138 條的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罪
- D. 乙構成刑法第139 條的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
答案:A. 乙不構成刑法第141 條的侵害文告罪
解析:刑法第141條侵害文告罪以「實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為要件;乙在公告實際張貼前撕毀,尚不符合實貼要件,故不成立第141條。該公告仍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撕毀可能另成立第138條;第142條妨害投票罪及第139條妨害封印或查封標示罪均與本題不符。故 A 正確。
民國114年 離島三等 一般行政離島三等
- A. 以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 B.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 C.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 D. 以陽具進入他人陰道之行為
答案:B. 以假陽具進入他人口腔之行為
解析:刑法第10條第5項所稱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以及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性器、肛門。A、D為性器進入口腔、陰道;C為器物進入陰道,均屬之。B係以假陽具(器物)進入他人口腔,因口腔僅限「性器」進入,不包括器物,故不屬於本項性侵入行為。
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離島四等
- A. 容許錯誤
- B. 禁止錯誤
- C. 客體錯誤
- D. 打擊錯誤
答案:C. 客體錯誤
解析:甲誤認丙為乙而開槍射殺,行為人對於犯罪對象產生認識錯誤,屬於刑法上之客體錯誤。依通說,客體錯誤僅影響故意內容,並不當然阻卻故意,仍須視具體情形判斷。打擊錯誤(D)係行為針對特定對象卻因偏差打中他人,與本題誤認對象之情形不同。
民國114年 離島四等 一般行政離島四等
- A. 甲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與其法定代理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行為時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甲得主張乙與有過失,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D. 甲僅於故意時才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D. 甲僅於故意時才負損害賠償責任
解析:依民法規定,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侵權行為致人損害,如有識別能力,應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損害賠償而言,原則上過失亦足以構成責任,並非僅限於故意。選項D誤將責任限縮為故意,故為錯誤敘述。選項A、C於有識別能力時大致符合法理,選項B則以無識別能力為前提。
民國114年 地方三等 一般行政地方三等
- 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已著手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 B.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發現李四係舊識,卻未移交他人處理
- C.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63 條之犯罪,因該罪不罰過失
- D. 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163 條之犯罪,因李四並非受羈押之人
答案:A. 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63 條公務員縱放人犯未遂罪,因其已著手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
解析:刑法第163條第1項處罰公務員縱放或便利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張三為逮捕現行犯李四之公務員,竟交付迴紋針便利其脫逃,已著手實行本罪;因李四未能開啟手銬門鎖脫逃,尚未發生脫逃結果,成立未遂。B理由錯誤,未移交他人處理非本罪構成要件;C錯誤,張三係故意非過失;D錯誤,李四為依法逮捕之人,不以受羈押為限。故選A。
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地方四等
- 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 B. 軍事審判權是軍中對於軍人之刑罰權,所以是行政權
- C. 軍事審判權是軍事審判機關對於軍人犯罪之專屬審判權
- D. 軍事審判權不是一般統治關係之行政訴訟,而是特別權力關係人之內部救濟,應屬於司法權中特別種類之行政訴訟
答案:A. 軍事審判權仍是審判權,在性質上屬於司法權
解析:憲法第9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僅在劃定軍事審判的適用對象,並未否定其審判性格。軍事審判機關依法定程序認定軍人犯罪並科處刑罰,本質上仍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而刑罰權的終局判斷屬於審判權,故軍事審判權在性質上為審判權,歸屬司法權。釋字第436號亦指出軍事審判為司法權的一種,其程序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且不得剝奪人民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的機會。B稱其為行政權,混淆了軍事行政與審判;C只描述管轄範圍,未回答權力歸屬;D把軍事審判說成特別權力關係下的內部救濟、屬「行政訴訟」,混淆了刑事審判與行政訴訟的性質。
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地方四等
- A. 須基於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等重要公益目的
- B. 通訊監察之執行,應隨時受監督
- C. 須限於不能或難以其他侵害最小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時始得為之
- D. 得對所有犯罪行為進行通訊監察
答案:D. 得對所有犯罪行為進行通訊監察
解析:正解為 D。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第 1 項,通訊監察僅限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刑法內亂外患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製造運輸販賣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罪、洗錢防制法罪等特定嚴重犯罪,並非「所有犯罪行為」均得監察。A、B、C 三項皆為該法第 4 條(目的正當性)、第 8 條(監督機制)、第 5 條第 2 項(補充性原則)所明定,敘述正確。
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地方四等
- A. 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對於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B. 禁止曾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駕駛人終身不得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係屬對駕駛人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C. 要求街頭藝人之技藝均需先經主管機關審查及考試,係屬對人民選擇從事街頭藝人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
- D. 限制醫師從事調劑藥品之行為,係屬對醫師從事診治病人所為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答案:B. 禁止曾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之駕駛人終身不得申請計程車執業登記,係屬對駕駛人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解析:職業自由限制可分為執行職業自由、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與客觀條件。主觀條件是人民可經努力具備的資格、能力或信賴性;客觀條件則取決於個人無法支配的外在因素。以曾犯特定犯罪為由終身不得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係以個人犯罪紀錄及信賴性為門檻,屬主觀條件限制,故 B 稱客觀條件有誤。A 以視障身分為進入門檻,非視障者無從改變,屬客觀條件;C 技藝審查考試屬可努力達成的主觀條件;D 醫師調劑藥品屬執行職業方式之限制。
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地方四等
- A. 等價客體錯誤,構成傷害既遂罪
- B. 偶然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
- C. 誤想正當防衛,構成過失傷害罪
- D. 緊急避難過當,構成過失傷害罪,但減輕其刑
答案:C. 誤想正當防衛,構成過失傷害罪
解析:戊主觀上誤認己持棍衝來係對其不法攻擊而反擊,實則己僅欲將棍子遞給後方友人,並無現在不法之侵害,此屬「誤想正當防衛」(容許錯誤)。通說將容許錯誤視為禁止錯誤,依刑法第16條,若誤認不可避免則不罰;若可避免,因欠缺違法性認識而否定故意,僅論過失。本題戊未盡注意義務誤認攻擊存在,成立過失傷害罪。A客體錯誤係打錯對象,與本題不符;B偶然防衛指客觀合於防衛但主觀無防衛意思,本題主觀有防衛認識,非偶然防衛;D緊急避難係為免危難而侵害第三人法益,本題為防衛自己,非避難。故選C。
民國114年 地方四等 一般行政地方四等
- A. 服務於公立醫院,開設門診的中醫師
- B. 服務於公立醫院,協助病患復健的物理治療師
- C. 服務於公立醫院,兼辦政府採購業務的醫師
- D. 服務於公立醫院,施打疫苗的護理師
答案:C. 服務於公立醫院,兼辦政府採購業務的醫師
解析: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包含「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及受託從事公共事務者。公立醫院醫事人員(中醫師、物理治療師、護理師)之診療、復健、疫苗接種等醫療業務,係提供醫療給付之業務行為,不具行使公權力之法定職務權限,非刑法上公務員。惟C選項之醫師「兼辦政府採購業務」,採購涉及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屬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在其採購職務範圍內應論以公務員。故選C。
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普通考試
- A. 法律文義應具體詳盡而無解釋之空間與必要,始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 B. 法官審理案件時,若認應適用之法律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得逕行拒絕適用該法律
- C. 依釋憲實務見解,法律以「有再犯之危險」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強制治療之要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依釋憲實務見解,對性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已與刑事處罰無異,故應以嚴格標準審查其法定要件是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答案:C. 依釋憲實務見解,法律以「有再犯之危險」作為對性犯罪者宣告強制治療之要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解析: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規定之意義客觀上可得理解、可預見效果,非要求文義絕對詳盡而毫無解釋空間(A錯)。法官如認法律違憲,僅得聲請釋憲,不得逕自拒絕適用(B錯)。司法院釋字第799號解釋指出,刑法第91條之1以「有再犯之危險」作為性犯罪者強制治療要件,係屬可得確認之不確定法律概念,與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故C正確。D所述嚴格標準審查涉及比例原則而非明確性,且強制治療非刑罰,故D錯。
民國114年 普通考試 一般行政普通考試
- A. 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 B. 民間拖吊車業者
- C. 代收地價稅款的金融機構職員
- D. 代收罰款的便利商店職員
答案:A. 於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負責驗證大陸地區文書之職員
解析: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之公務員,指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公共事務之人員。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受大陸委員會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文書驗證,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其承辦職員於職務範圍內屬委託公務員,故 A 正確。民間拖吊車業者僅為行政助手;金融機構代收地價稅款、便利商店代收罰款,屬私法上之勞務或金流協助,均不涉及公權力行使,非刑法上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