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規
-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C. 於撤銷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 D. 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請求權是否合法存在
答案:D. 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請求權是否合法存在
解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判斷基準時不同。撤銷訴訟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原則上以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及事實狀態為準,故C正確。課予義務訴訟則在審查人民請求權於裁判時是否存在,法院應以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規狀態判斷;法規變更後如有利於人民,即應准許。故D稱適用「處分作成時」之法規,係混淆兩種訴訟類型,為錯誤。A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從新從優原則;B為行政罰法第5條之從新從輕原則,敘述均屬正確。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 B. 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 C.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 D. 處分機關所告知之救濟期間不符法定期間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1 年內提起救濟
答案:C.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解析:本題測驗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包括「原處分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當行政處分已明文保留廢止權,相對人自始明知該處分隨時有被廢止之可能,主觀上不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故事後依法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C 正確。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包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B 錯誤,公務員迴避制度旨在確保公正客觀,以維護人民對行政之信賴;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者,期間為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但若告知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長者,依同條第2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非一律為1年。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預備聽證之程序經過
- B. 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 D. 當事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答案: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屬裁量性質而非應製作,故C為本題答案。相對地,第58條明定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A);第47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B);第35條規定當事人以言詞提出申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經確認(D)。三者均屬法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民用航空機長依法於飛航中為緊急處置,無待行政機關授權
- B. 私立大學將資格考核未通過之學生退學,乃以自己名義為行政處分
- C. 交通部委託民營汽車修理廠代辦汽車檢驗,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 D. 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臺北市停車繳費單,應將所委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
答案:D. 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臺北市停車繳費單,應將所委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
解析: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停車繳費單,業者係在機關指示監督下從事輔助性工作,屬「行政助手」,不獨立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非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稱委託行使公權力,自不生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問題,故D錯誤。A機長依民用航空法直接取得緊急處置權限,無待個別授權;B私立大學退學依釋字第382號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以學校名義作成處分;C代檢廠依訴願法第10條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工程給予許可,但附加要求不得在交通尖峰時段施工,屬於解除條件
- B. 主管機關得附加停止條件,要求人民必須繳清罰鍰後始核發行車執照
- C. 主管機關核發廢水之排放許可證時,聲明於未來有必要時,得要求增設防範水污染設備,此為附款類型當中的期限
- D. 主管機關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時,得附記未來若未受僱於特定雇主時,廢止該居留許可,此屬於廢止權之保留
答案:D. 主管機關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時,得附記未來若未受僱於特定雇主時,廢止該居留許可,此屬於廢止權之保留
解析:行政處分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廢止權之保留及負擔之保留。D正確:核發居留許可時附記「未來未受僱於特定雇主即廢止」,係保留日後廢止原授益處分之權限,屬廢止權之保留。A錯誤,要求不得於交通尖峰時段施工,係附加額外之不作為義務,屬負擔,非解除條件。C錯誤,聲明未來必要時得要求增設防污設備,屬負擔之保留,非期限。B以繳清罰鍰作為核發行車執照之要件,將不相干事項不當聯結,違反不當聯結禁止。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直轄市政府對電子遊戲業之營業場所,所為應距離學校、醫院1,000 公尺以上之規定
- B. 縣市政府指定某一棟古老建築為古蹟
- C. 縣市政府於道路旁劃設禁止停車之禁制標線
- D. 市場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市場內之攤商販售現宰活雞
答案:A. 直轄市政府對電子遊戲業之營業場所,所為應距離學校、醫院1,000 公尺以上之規定
解析:行政處分係就具體事件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A所稱電子遊戲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醫院1,000公尺以上,係對不特定多數人、抽象反覆適用之規範,性質為法規命令(自治規則),非行政處分。B指定古蹟係對物之一般處分;C劃設禁止停車之禁制標線,依釋字156屬對物之一般處分,得為行政爭訟對象;D公告禁止市場內攤商販售現宰活雞,對象為可得確定之多數人,屬對人之一般處分。故選A。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公務人員依法退休後得領取之退休金
- B.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決標
- C. 行政機關約聘人員之年度考核
- D. 地方政府提供公有空地讓業者興辦夜市
答案:D. 地方政府提供公有空地讓業者興辦夜市
解析:行政契約係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標的,經雙方意思合致而成立。D地方政府提供公有空地供業者興辦夜市,係就公物利用與業者合意設定權利義務,屬行政契約。A退休金為法律明定之公法上請求權,不得以契約創設或變更。B政府採購之決標及後續採購契約,通說認屬私法行為,適用政府採購法及民法。C約聘人員之年度考核係機關單方之人事管理措施,並非契約標的,雙方亦未因考核而另成立契約。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閱覽卷宗制度旨在落實行政程序上武器平等原則,使其得以適時主張或維護權利,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特別規定
- B. 閱覽卷宗請求權,係人民基於知的權利請求行政機關提供因職務所獲得資訊之權利,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請
- C. 行政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有疑義而申請閱覽原始憑證時,主管機關應予駁回申請
- D. 已終結行政程序或法定救濟期間已經過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答案:B. 閱覽卷宗請求權,係人民基於知的權利請求行政機關提供因職務所獲得資訊之權利,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請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44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影印或攝錄卷內文書」,閱覽卷宗權之主體僅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並非「任何人」均可提出申請。選項A所述閱覽卷宗制度落實武器平等原則,為政府資訊公開法特別規定,係學說通說及大法官釋字第429號解釋見解,正確。選項C依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2項但書及會計法相關規定,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疑義申請閱覽原始憑證,主管機關應予駁回,正確。選項D係行政程序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已終結程序或救濟期間經過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正確。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原處分機關基於不同之事實基礎重為處分時,縱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
- B. 原處分經救濟機關撤銷後,如原處分機關在同一事實基礎上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 C. 訴願法第81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所拘束之對象係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 D. 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答案:C. 訴願法第81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所拘束之對象係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解析:依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於認訴願有理由而撤銷原行政處分命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訴願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實務與學說見解認為,該條但書之拘束對象為受理訴願機關本身;原處分機關依訴願決定重為處分時,若查得新事實或基於不同事實基礎,自不受原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之拘束,故 C 正確。A 錯誤,事實基礎不同時不受此限制;B 錯誤,若在「同一事實基礎」上,基於誠實信用與信賴保護,原處分機關原則上不得為更不利之處分;D 錯誤,因裁量濫用而撤銷重為處分時,機關應依法重新合法行使裁量權,並非絕對不得為不利相對人之裁量。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一般行政高考三級
- A.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 B. 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 C. 原處分之執行,即使有急迫之情事,但若損害之回復並無困難時,不得裁定停止執行
- D. 行政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答案:A. 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解析:本題測驗行政訴訟法關於停止執行之程序規範。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之裁定。」故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意見,A 敘述「無須徵詢」為錯誤,符合題意所問。B 正確,依同條第1項,行政處分之執行原則上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力原則);C 正確,停止執行須符合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D 正確,依同條第2項規定,行政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高考三級
- A.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原則上適用新法規
-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裁處時之法律。但裁處前之法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 C. 於撤銷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行政處分之合法性
- D. 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請求權是否合法存在
答案:D. 於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中發生法規變動者,行政法院原則上應適用行政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判斷系爭請求權是否合法存在
解析: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的判斷基準時不同。撤銷訴訟審查行政處分之違法性,原則上以處分作成時之法規及事實狀態為準,故C正確。課予義務訴訟則在審查人民請求權於裁判時是否存在,法院應以言詞辯論終結時之法規狀態判斷;法規變更後如有利於人民,即應准許。故D稱適用「處分作成時」之法規,係混淆兩種訴訟類型,為錯誤。A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之從新從優原則;B為行政罰法第5條之從新從輕原則,敘述均屬正確。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高考三級
- A. 行政程序法立法目的不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
- B. 公務員自行迴避制度與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無關
- C.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 D. 處分機關所告知之救濟期間不符法定期間者,得於處分書送達後1 年內提起救濟
答案:C. 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事後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
解析:本題測驗信賴保護原則之要件與行政程序法規範。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2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包括「原處分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當行政處分已明文保留廢止權,相對人自始明知該處分隨時有被廢止之可能,主觀上不具備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故事後依法廢止不生信賴保護問題,C 正確。A 錯誤,行政程序法第1條明定立法目的包含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B 錯誤,公務員迴避制度旨在確保公正客觀,以維護人民對行政之信賴;D 錯誤,依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項,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更正者,期間為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提起,但若告知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長者,依同條第2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非一律為1年。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高考三級
- A. 預備聽證之程序經過
- B. 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 D. 當事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答案: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解析: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屬裁量性質而非應製作,故C為本題答案。相對地,第58條明定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A);第47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B);第35條規定當事人以言詞提出申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經確認(D)。三者均屬法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高考三級
- A. 民用航空機長依法於飛航中為緊急處置,無待行政機關授權
- B. 私立大學將資格考核未通過之學生退學,乃以自己名義為行政處分
- C. 交通部委託民營汽車修理廠代辦汽車檢驗,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 D. 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臺北市停車繳費單,應將所委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
答案:D. 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臺北市停車繳費單,應將所委託事項刊登於政府公報
解析:臺北市委託民間業者開立停車繳費單,業者係在機關指示監督下從事輔助性工作,屬「行政助手」,不獨立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非行政程序法第16條所稱委託行使公權力,自不生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問題,故D錯誤。A機長依民用航空法直接取得緊急處置權限,無待個別授權;B私立大學退學依釋字第382號屬受託行使公權力,以學校名義作成處分;C代檢廠依訴願法第10條應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法制高考三級
- A. 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工程給予許可,但附加要求不得在交通尖峰時段施工,屬於解除條件
- B. 主管機關得附加停止條件,要求人民必須繳清罰鍰後始核發行車執照
- C. 主管機關核發廢水之排放許可證時,聲明於未來有必要時,得要求增設防範水污染設備,此為附款類型當中的期限
- D. 主管機關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時,得附記未來若未受僱於特定雇主時,廢止該居留許可,此屬於廢止權之保留
答案:D. 主管機關核發外籍勞工居留許可時,得附記未來若未受僱於特定雇主時,廢止該居留許可,此屬於廢止權之保留
解析:行政處分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廢止權之保留及負擔之保留。D正確:核發居留許可時附記「未來未受僱於特定雇主即廢止」,係保留日後廢止原授益處分之權限,屬廢止權之保留。A錯誤,要求不得於交通尖峰時段施工,係附加額外之不作為義務,屬負擔,非解除條件。C錯誤,聲明未來必要時得要求增設防污設備,屬負擔之保留,非期限。B以繳清罰鍰作為核發行車執照之要件,將不相干事項不當聯結,違反不當聯結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