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高考三級
- A. 乙非畫作之所有人,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均無效
- B. 甲為畫作之所有人,甲同意後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始生效
- C. 甲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後,丙溯及移轉行為時取得畫作所有權
- D. 甲若不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丙仍得因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畫作之所有權
答案:C. 甲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後,丙溯及移轉行為時取得畫作所有權
解析: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並移轉甲之畫,係無權處分。買賣契約屬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仍有效;所有權移轉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甲承認始生效力,故A、B均誤。甲承認後,效力溯及於處分時,丙自移轉行為時取得所有權,C正確。丙明知乙無處分權而仍受讓,並非善意,不得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主張善意取得,D誤。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高考三級
- A. 倘若甲將其自建且所有之B 屋意定售讓於乙,則乙現在所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 B. 倘若甲自建且所有之B 屋經其一般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而由乙拍定,則乙現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推定亦有租賃關係
- C. 倘若甲僅將其自建且所有之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丙嗣將B 屋進行拍賣後,取得B 屋之所有權,則丙現所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亦推定有租賃關係
- D. 倘若B 屋係丁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地所建造者,嗣後丁將B 屋售讓於戊,則現在支配B 屋之戊與甲所有之A 地間亦當然存有租賃關係
答案:A. 倘若甲將其自建且所有之B 屋意定售讓於乙,則乙現在所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解析: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甲自建B屋並將B屋售讓乙,A地仍歸甲,正符合上開要件,故A正確。B的一般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非該條所稱讓與;C的抵押物拍賣,依民法第876條係視為設定地上權;D的土地與房屋原非同一人,均不成立推定租賃。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高考三級
- A. 若甲與乙口頭約定租賃期間2 年,則甲於A 地交付後,乙占有中,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B. 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3 年,並經公證,但該租賃期間屆滿後乙仍為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未表示反對。嗣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C. 若甲與乙未約定租賃期間,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於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D. 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3 年,雖訂立書面契約但未經公證,則甲於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乙不得主張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答案:C. 若甲與乙未約定租賃期間,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於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解析:民法第425條第2項僅排除「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C中的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但經公證,仍適用第1項,故對受讓人丙繼續存在。A以口頭約定2年,依第422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且未經公證,不適用;D期限3年未逾5年,縱未公證仍適用,乙得主張;B於期滿後依第451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該續租並未經公證,依第425條第2項不適用。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高考三級
- A. 甲是A 地地上權人,甲死亡後,由乙繼承甲之地上權
- B. 甲租用乙所有之A 地建築房屋,甲於契約成立後,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 C. 甲於自有A 地上興建B 屋,嗣後僅以A 地為抵押者,於A 地拍賣時,A 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 D. 甲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A 地,甲主張時效取得A 地地上權
答案:B. 甲租用乙所有之A 地建築房屋,甲於契約成立後,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解析: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的登記;此種地上權是基於租賃契約此一法律行為並經登記而取得,屬「因法律行為」取得,故為本題答案。A繼承、C依民法第876條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設定的法定地上權、D依時效取得(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都是因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不待當事人另為物權行為,均屬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高考三級
- A. B 榕樹並非定著物
- B. 甲得對丙主張其有B 榕樹之所有權
- C. B 榕樹為A 地之成分
- D. 甲僅得對乙主張其有砍伐B 榕樹之權利
答案:B. 甲得對丙主張其有B 榕樹之所有權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物權編之定著物與地上權關係。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土地所有人得保留地上定著物之所有權,讓與土地所有權於他人,此時定著物脫離土地成為獨立之不動產。甲保留砍伐榕樹權利並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乙,榕樹已非A地之定著物(成分),故選項A、C敘述錯誤(題問何者錯誤,但A、C為錯誤敘述,需再比較)。關鍵在於甲保留之權利性質:若約定保留所有權,榕樹成為獨立不動產,甲得對第三人丙主張所有權;若僅保留砍伐權,屬債權契約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丙。題目措詞「保留砍伐……之權利」,學說多解釋為保留所有權(含砍伐處分權),故甲得對丙主張榕樹所有權,選項B敘述正確。選項D稱甲僅得對乙主張砍伐權,忽略甲得對丙主張所有權,故D為錯誤敘述,符合題意。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財稅行政高考三級
- A. 乙分得120 萬元
- B. 丙分得120 萬元
- C. 丁分得45 萬元
- D. 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答案:A. 乙分得120 萬元
解析:本題考核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與拋棄效力。土地拍賣所得300萬元。原次序:乙(1順位,180萬)、丙(2順位,120萬)、丁(3順位,60萬)。乙拋棄第一順位優先受償利益於丁,依民法第873條,拋棄優先受償權利,其順位讓與他人,須經登記始生效力,選項D敘述正非錯誤。拋棄登記後,丁升為第一順位受償60萬元,乙降為第三順位。分配:丁優先受償60萬(第1順位);丙受償120萬(第2順位);餘款120萬歸乙(第3順位)。故乙分得120萬(A正確)、丙分得120萬(B正確)、丁分得60萬(C錯誤,題目稱45萬)。題問何者錯誤,故答案為C。但選項A敘述乙分得120萬係正確,非錯誤。經再核對:乙拋棄第一順位於丁,丁受償60萬後,餘款240萬,丙受償120萬,餘120萬歸乙。選項C稱丁分得45萬明顯錯誤。惟選項D稱「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正確。題目問何者錯誤,應為C。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高考三級
- A. 乙非畫作之所有人,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均無效
- B. 甲為畫作之所有人,甲同意後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始生效
- C. 甲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後,丙溯及移轉行為時取得畫作所有權
- D. 甲若不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丙仍得因善意取得,而原始取得畫作之所有權
答案:C. 甲承認乙丙間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後,丙溯及移轉行為時取得畫作所有權
解析:乙以自己名義出賣並移轉甲之畫,係無權處分。買賣契約屬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仍有效;所有權移轉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效力未定,須經有權利人甲承認始生效力,故A、B均誤。甲承認後,效力溯及於處分時,丙自移轉行為時取得所有權,C正確。丙明知乙無處分權而仍受讓,並非善意,不得依民法第801條、第948條主張善意取得,D誤。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高考三級
- A. 倘若甲將其自建且所有之B 屋意定售讓於乙,則乙現在所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 B. 倘若甲自建且所有之B 屋經其一般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而由乙拍定,則乙現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推定亦有租賃關係
- C. 倘若甲僅將其自建且所有之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丙嗣將B 屋進行拍賣後,取得B 屋之所有權,則丙現所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亦推定有租賃關係
- D. 倘若B 屋係丁無權占有甲所有之A 地所建造者,嗣後丁將B 屋售讓於戊,則現在支配B 屋之戊與甲所有之A 地間亦當然存有租賃關係
答案:A. 倘若甲將其自建且所有之B 屋意定售讓於乙,則乙現在所有之B 屋與甲所有之A 地間推定有租賃關係
解析:民法第425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甲自建B屋並將B屋售讓乙,A地仍歸甲,正符合上開要件,故A正確。B的一般債權人強制執行拍賣,非該條所稱讓與;C的抵押物拍賣,依民法第876條係視為設定地上權;D的土地與房屋原非同一人,均不成立推定租賃。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高考三級
- A. 若甲與乙口頭約定租賃期間2 年,則甲於A 地交付後,乙占有中,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B. 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3 年,並經公證,但該租賃期間屆滿後乙仍為A 地之使用收益,而甲未表示反對。嗣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C. 若甲與乙未約定租賃期間,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於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 D. 若甲與乙約定租賃期間3 年,雖訂立書面契約但未經公證,則甲於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乙不得主張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答案:C. 若甲與乙未約定租賃期間,該租賃契約經公證後,甲於A 地交付後,於乙占有中,甲將A 地所有權讓與丙,其租賃契約對於丙繼續存在
解析:民法第425條第2項僅排除「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賃。C中的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但經公證,仍適用第1項,故對受讓人丙繼續存在。A以口頭約定2年,依第422條視為不定期限租賃且未經公證,不適用;D期限3年未逾5年,縱未公證仍適用,乙得主張;B於期滿後依第451條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該續租並未經公證,依第425條第2項不適用。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高考三級
- A. 甲是A 地地上權人,甲死亡後,由乙繼承甲之地上權
- B. 甲租用乙所有之A 地建築房屋,甲於契約成立後,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 C. 甲於自有A 地上興建B 屋,嗣後僅以A 地為抵押者,於A 地拍賣時,A 地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 D. 甲以取得地上權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乙已登記之A 地,甲主張時效取得A 地地上權
答案:B. 甲租用乙所有之A 地建築房屋,甲於契約成立後,得向乙請求為地上權之登記
解析:民法第422條之1規定,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的登記;此種地上權是基於租賃契約此一法律行為並經登記而取得,屬「因法律行為」取得,故為本題答案。A繼承、C依民法第876條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設定的法定地上權、D依時效取得(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都是因法律規定而當然發生,不待當事人另為物權行為,均屬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高考三級
- A. B 榕樹並非定著物
- B. 甲得對丙主張其有B 榕樹之所有權
- C. B 榕樹為A 地之成分
- D. 甲僅得對乙主張其有砍伐B 榕樹之權利
答案:B. 甲得對丙主張其有B 榕樹之所有權
解析:本題考核民法物權編之定著物與地上權關係。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土地所有人得保留地上定著物之所有權,讓與土地所有權於他人,此時定著物脫離土地成為獨立之不動產。甲保留砍伐榕樹權利並移轉土地所有權予乙,榕樹已非A地之定著物(成分),故選項A、C敘述錯誤(題問何者錯誤,但A、C為錯誤敘述,需再比較)。關鍵在於甲保留之權利性質:若約定保留所有權,榕樹成為獨立不動產,甲得對第三人丙主張所有權;若僅保留砍伐權,屬債權契約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丙。題目措詞「保留砍伐……之權利」,學說多解釋為保留所有權(含砍伐處分權),故甲得對丙主張榕樹所有權,選項B敘述正確。選項D稱甲僅得對乙主張砍伐權,忽略甲得對丙主張所有權,故D為錯誤敘述,符合題意。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司法行政高考三級
- A. 乙分得120 萬元
- B. 丙分得120 萬元
- C. 丁分得45 萬元
- D. 乙將其第一次序之優先受償利益拋棄於丁,須經登記,始生效力
答案:A. 乙分得120 萬元
解析:本題考核抵押權優先受償順序與拋棄效力。土地拍賣所得300萬元。原次序:乙(1順位,180萬)、丙(2順位,120萬)、丁(3順位,60萬)。乙拋棄第一順位優先受償利益於丁,依民法第873條,拋棄優先受償權利,其順位讓與他人,須經登記始生效力,選項D敘述正非錯誤。拋棄登記後,丁升為第一順位受償60萬元,乙降為第三順位。分配:丁優先受償60萬(第1順位);丙受償120萬(第2順位);餘款120萬歸乙(第3順位)。故乙分得120萬(A正確)、丙分得120萬(B正確)、丁分得60萬(C錯誤,題目稱45萬)。題問何者錯誤,故答案為C。但選項A敘述乙分得120萬係正確,非錯誤。經再核對:乙拋棄第一順位於丁,丁受償60萬後,餘款240萬,丙受償120萬,餘120萬歸乙。選項C稱丁分得45萬明顯錯誤。惟選項D稱「須經登記始生效力」依民法第873條規定正確。題目問何者錯誤,應為C。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高考三級
- A. 丙得行使代位權,代位甲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登記
- B. 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 C. 丙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乙塗銷抵押權登記以回復原狀
- D. 甲、乙間設定抵押權之行為,依民法第87 條第1 項本文規定,自始、當然、確定無效
答案:B. 丙得行使撤銷權,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抵押權設定行為
解析:甲、乙通謀虛偽設定抵押權,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自始、當然、確定無效,D正確。抵押權設定既屬無效,乙之登記即無法律上原因,甲得請求乙塗銷,甲怠於行使時,丙得依民法第242條代位甲請求塗銷,A正確。乙明知而與甲通謀,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使丙之債權難以實現,丙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請求回復原狀、塗銷登記,C正確。反之,民法第244條之撤銷權以有效行為為對象,無效行為本不生效力,無待撤銷,故丙不得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之設定行為,B為錯誤。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高考三級
- A. 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A 屋所有權之法律行為無效;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A 屋買賣契約有效
- B. 丙主張民法第87 條第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為斷
- C. 乙、丙間移轉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 屋所有權
- D. 甲得向丙請求返還A 屋並塗銷A 屋之所有權登記
答案:C. 乙、丙間移轉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A 屋所有權
解析:甲、乙通謀虛偽移轉A屋,依民法第87條第1項本文,物權行為無效,乙未取得所有權;惟乙以自己名義與丙訂立之買賣契約屬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仍屬有效,A正確。丙授權丁代理購屋,依民法第105條,代理人明知其事情者,其事實之有無應就代理人決之,丁既明知通謀情事,丙即非善意,不受第87條第1項但書保護,B正確。乙、丙間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依民法第118條效力未定,惟丙因丁之惡意而不符民法第948條、第759條之1第2項之善意要件,無從善意取得,C誤稱丙得主張善意受讓,為錯誤。甲仍為所有人,得依民法第767條請求返還並塗銷登記,D正確。
民國115年 高考三級 公平交易管理高考三級
- A. 甲與丙之買賣契約侵害乙之債權,甲丙間之買賣契約與移轉行為均屬無效。
- B. A 屋所有權既已移轉予丙,甲對乙之給付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 C. 因甲對乙給付不能,乙得解除契約,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已付價金
- D. 乙僅得向甲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不得請求房價上漲之轉售利益差額
答案:B. A 屋所有權既已移轉予丙,甲對乙之給付屬嗣後不能,乙得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
解析:正確答案是 B。甲將A屋所有權移轉給丙後,對乙之給付已屬嗣後不能,且甲具可歸責事由,乙得依民法第226條請求履行利益之損害賠償,包括房價上漲所受損失。A 錯在債權無優先效力,甲丙間契約及移轉不當然無效;C 錯在解除後之價金返還係依民法第259條回復原狀,並非不當得利;D 錯在乙仍可請求轉售利益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