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1梯次 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甲級 學科
第3題
下列何者可以做為著作權之標的?
題目
下列何者可以做為著作權之標的?
- (1) 法律與命令
- (2) 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新聞稿
- (3) 藝術作品
- (4)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
官方答案
(3) 藝術作品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 9 條規定,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機關就公文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標語、通用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以及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均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同條第 2 項並明定公文包含公務員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等文書。藝術作品屬美術著作,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類型,自可作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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