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乙級 學科

第43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2. (2)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3. (3) 公司
  4. (4)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官方答案

(3) 公司

解析

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若契約無特別約定,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屬著作財產權的權能之一,因此工程師任職期間因職務所編寫的電腦程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重製之權利歸公司。著作人格權仍歸工程師,但本題問的是重製權。選項2、4忽略職務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的規定;選項1所稱由全體股東共有,於法無據。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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