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丙級 學科
第65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腦 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 (2)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4) 公司
官方答案
(4)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重製權屬於著作財產權的重要內容,因此程式設計工程師在職務上所撰寫的電腦程式,若未以契約特別約定,重製權應歸公司。公司全體股東共有或公司與工程師共有,均不符合上述法定歸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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