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2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73題
下列何項非為「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理由?
題目
下列何項非為「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理由?
- (1) 雇主、雇主家屬、 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2)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 (3) 勞工本身已無工作意願時
- (4)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官方答案
(3) 勞工本身已無工作意願時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4條列舉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的事由,包括雇主、雇主家屬或代理人對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契約所訂工作對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以及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按件計酬勞工不供給充分工作等。勞工單純「已無工作意願」屬自願離職,應依同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預告雇主,不屬於第14條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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