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2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22題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1) 歇業或轉讓時
  2. (2) 因不可抗力暫時停工
  3. (3)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4. (4)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官方答案

(3)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括:歇業或轉讓(第1款)、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第3款)、勞工確實不能勝任(第5款)等。選項1、2、4均屬法條明定之合法預告事由。至於「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並非勞基法所定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雇主不得以此為由預告勞工終止契約,故選項3正確。另勞工若有第12條事由(如暴力、重大違規),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第13條則規定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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