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15題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 項工作物稱之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 項工作物稱之為
- (1) 地上物
- (2) 工作物
- (3) 改良物
- (4) 建築物
官方答案
(4) 建築物
解析
依《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題幹敘述完全符合此法定定義,因此選「建築物」。地上物、工作物、改良物雖為一般用語,但不是我國建築法對建築物的完整法定名稱,答題時應以法規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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