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15題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 項工作物稱之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 項工作物稱之為

  1. (1) 地上物
  2. (2) 工作物
  3. (3) 改良物
  4. (4) 建築物

官方答案

(4) 建築物

解析

依《建築法》第4條,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題幹敘述完全符合此法定定義,因此選「建築物」。地上物、工作物、改良物雖為一般用語,但不是我國建築法對建築物的完整法定名稱,答題時應以法規定義為準。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