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19題

建築物修建應請領

題目

建築物修建應請領

  1. (1) 雜項執照
  2. (2) 拆除執照
  3. (3) 使用執照
  4. (4) 建造執照

官方答案

(4) 建造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同法第9條所稱修建,指建築物之改建、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後方得施工,故選第4項。雜項執照供雜項工作物使用;拆除執照供拆除工程使用;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之憑證,皆不是修建開工前應請領的執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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