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3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19題
建築物修建應請領
題目
建築物修建應請領
- (1) 雜項執照
- (2) 拆除執照
- (3) 使用執照
- (4) 建造執照
官方答案
(4) 建造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第28條,建築執照分為建造執照、雜項執照、使用執照及拆除執照。同法第9條所稱修建,指建築物之改建、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後方得施工,故選第4項。雜項執照供雜項工作物使用;拆除執照供拆除工程使用;使用執照是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之憑證,皆不是修建開工前應請領的執照。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