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3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47題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1) 歇業或轉讓時
  2. (2)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3. (3)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4. (4) 因不可抗力暫時停工

官方答案

(3)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1條列舉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包括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業務性質變更、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等。第12條第1項第3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所指者為勞工,並非雇主,故雇主本身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不得作為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理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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