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48題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 (1)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 (2)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 (3) 因不可抗力暫時停工
- (4) 歇業或轉讓時
官方答案
(2)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雇主得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規定於第11條,包括歇業或轉讓(4)、因不可抗力暫時停工(3)、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1)等。而「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並非法定得據以終止勞工契約之事由(同法第12條係針對勞工本人受刑之宣告),故雇主不得以該理由預告終止勞工契約。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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