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32題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 (1) 改良物
- (2) 地上物
- (3) 建築物
- (4) 工作物
官方答案
(3) 建築物
解析
依建築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題目敘述與該條文定義完全一致,故答案為建築物。改良物、地上物、工作物雖為日常用語,或與土地改良、施工對象有關,但均非建築法所稱建築物的法定定義用語,作答時應以法規定義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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