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57題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題目

下列何項理由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1. (1)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確實不能勝任時
  2. (2) 歇業或轉讓時
  3. (3)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4. (4) 因不可抗力暫時停工

官方答案

(3) 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受有期徒刑宣告確定時,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此為保護勞工權益之強制規定。其他選項:勞工不能勝任、歇業轉讓、不可抗力停工,均為勞基法第11條第1、2、5款得終止契約之事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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