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2梯次 泥水─砌磚乙級 學科
第39題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 何種行為不違反該法?
題目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甲與其小舅子乙(二親等以內的關係人)間,下列 何種行為不違反該法?
-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 (2) 甲要求受其監督之機關聘用小舅子乙
- (3) 小舅子乙以請託關說之方式,請求甲之服務機關通過其名下農地變更使用申請案
- (4) 甲、乙兩人均自認為人公正,處事坦蕩,任何往來都是清者自清,不需擔心任何問題
官方答案
(1) 關係人乙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甲的身分關係,取得甲服務機關之年度採購標案
解析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機關為採購、補助等交易行為原則上禁止,但關係人若經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程序,並主動在投標文件表明與公職人員的身分關係,即屬法定例外,不構成違反。第2項要求受監督機關聘用關係人、第3項以請託關說方式推動農地變更案,均屬該法禁止的任用與關說行為;第4項誤解,迴避義務不因自認公正坦蕩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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