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泥水─砌磚丙級 學科

第14題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題目

客觀上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行為,主觀上有賄賂使公務員為不違背職務行為之意思,即所謂?

  1. (1) 違背職務行賄罪
  2.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3. (3) 圖利罪
  4. (4) 背信罪

官方答案

(2) 不違背職務行賄罪

解析

刑法第122條規範賄賂罪,其中「不違背職務行賄罪」指行為人主觀上只是希望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依法、正常行使職權(未要求對方違法或放水),客觀上卻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的行為。判斷關鍵在「職務行為是否違背」:若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作為對價,才屬違背職務行賄罪。圖利罪是公務員圖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背信罪則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任務致生損害,均與行賄者之行為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