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44題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題目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 (1) 6 日
- (2) 4 日
- (3) 3 日
- (4) 1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官方答案
(3) 3 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題強調「繼續(連續)」曠工,門檻為3日;若為累計性質方為一個月內6日。因此選項3正確,雇主於此情形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