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1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44題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題目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1. (1) 6 日
  2. (2) 4 日
  3. (3) 3 日
  4. (4) 1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官方答案

(3) 3 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題強調「繼續(連續)」曠工,門檻為3日;若為累計性質方為一個月內6日。因此選項3正確,雇主於此情形得不經預告即終止契約。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