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2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1題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題目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1. (1) 1 日
  2. (2) 4 日
  3. (3) 3 日
  4. (4) 6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官方答案

(3) 3 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故「繼續曠工」的日數門檻為3日。曠工1日尚不足以構成;4日、6日雖已超過門檻,但法條明定之繼續曠工標準為3日,因此以3日為正確選項。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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