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4題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題目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1. (1) 3 日
  2. (2) 1 日
  3. (3) 6 日
  4. (4) 4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官方答案

(1) 3 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題問的是「繼續曠工」的日數,應為三日;一日尚未達門檻。六日則是同款「一個月內累計曠工」的另一要件,與連續曠工三日不同,故選三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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