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1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4題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題目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 (1) 3 日
- (2) 1 日
- (3) 6 日
- (4) 4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官方答案
(1) 3 日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題問的是「繼續曠工」的日數,應為三日;一日尚未達門檻。六日則是同款「一個月內累計曠工」的另一要件,與連續曠工三日不同,故選三日。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