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8題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題目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 (1) 1 日
- (2) 6 日
- (3) 4 日
- (4) 3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官方答案
(4) 3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題問「繼續曠工」,故為3日;1日、4日都不是繼續曠工的解僱門檻,6日則是另一種「一個月內累計曠工」的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