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8題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題目

勞工如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

  1. (1) 1 日
  2. (2) 6 日
  3. (3) 4 日
  4. (4) 3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官方答案

(4) 3 日 ,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解析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達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本題問「繼續曠工」,故為3日;1日、4日都不是繼續曠工的解僱門檻,6日則是另一種「一個月內累計曠工」的情形。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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