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69題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題目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1. (1)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
  2. (2)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3. (3)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
  4. (4)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之高度,其樓層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2 公尺

官方答案

(1)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2)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3)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

解析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對磚構造訂有高度限制: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 7 公尺;加強磚造不得超過 12 公尺、簷高 10 公尺,且樓層不得超過三層;磚造與加強磚造之高度與最小寬度比不得大於 2.2,層高不得超過 4 公尺。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之簷高限制與加強磚造同為 10 公尺,第 4 項寫成 12 公尺即屬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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