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乙級 學科

第73題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題目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1.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2. (2)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
  3. (3)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之高度,其樓層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2 公尺
  4. (4)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

官方答案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2)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4)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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