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2梯次 泥水─粉刷丙級 學科

第5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益」, 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免除債務
  3.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4.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官方答案

(4)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行賄罪須具對價關係,也就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與所受財物或不正利益之間,存在交換關係。高檔餐飲、免除債務、大額禮券都具有財產價值,可能構成賄賂或不正利益;開工典禮邀請觀禮屬於正常社交與公務往來,並未提供具體財物或利益,不具對價性,因此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