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54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 薪資,正在治療中者,應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 薪資,正在治療中者,應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 (1) 第4 日
- (2) 第5 日
- (3) 第10 日
- (4) 第7 日
官方答案
(1) 第4 日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前3日期間之薪資損失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第4日起改由勞保局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成發給,最長發給2年;如屆滿1年尚未痊癒,得再發給1年。因此正確起算日為第4日,選項1正確,其餘第5、7、10日均與條文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