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54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 薪資,正在治療中者,應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題目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 薪資,正在治療中者,應自不能工作之第幾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1. (1) 第4 日
  2. (2) 第5 日
  3. (3) 第10 日
  4. (4) 第7 日

官方答案

(1) 第4 日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前3日期間之薪資損失由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第4日起改由勞保局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成發給,最長發給2年;如屆滿1年尚未痊癒,得再發給1年。因此正確起算日為第4日,選項1正確,其餘第5、7、10日均與條文不符。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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