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5年 第2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43題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1. (1) 工作物
  2. (2) 建築物
  3. (3) 地上物
  4. (4) 改良物

官方答案

(2) 建築物

解析

建築法第 2 條第 1 款定義: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工作物為廣義概念;地上物、改良物非法定術語。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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