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2題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題目
公司經理因個人財務一時周轉困難而挪用公司資金,事後感到良心不安又自行補回所挪用 之金錢,是否構成犯罪?
- (1) 已返還即不構成任何犯罪
-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 (3) 構成竊盜罪
- (4) 構成詐欺罪
官方答案
(2) 構成刑法之業務侵占罪
解析
刑法第336條第2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者,構成業務侵占罪。經理因職務關係持有公司資金,屬「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其一時周轉困難而擅自挪用,主觀上已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客觀上亦將持有變易為所有,犯罪於挪用時即已成立。事後良心不安補回款項,僅屬犯後態度,可作為量刑參考,並不影響犯罪成立。竊盜罪是破壞他人持有而建立自己持有,詐欺罪須施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均與本案例的易持有為所有不同。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