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32題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1. (1) 改良物
  2. (2) 建築物
  3. (3) 地上物
  4. (4) 工作物

官方答案

(2) 建築物

解析

依建築法用語定義,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此定義強調固定於土地、具備主要構造且可供使用三項要件。改良物、地上物、工作物均非建築法對上述構造物所定的法定名稱,其中雜項工作物只是建築物定義中所涵蓋的類別之一。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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