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3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32題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 雜項工作物稱之為
- (1) 改良物
- (2) 建築物
- (3) 地上物
- (4) 工作物
官方答案
(2) 建築物
解析
依建築法用語定義,所稱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梁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此定義強調固定於土地、具備主要構造且可供使用三項要件。改良物、地上物、工作物均非建築法對上述構造物所定的法定名稱,其中雜項工作物只是建築物定義中所涵蓋的類別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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