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74題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題目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 (2)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之高度,其樓層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2 公尺
- (3)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
- (4)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
官方答案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3)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4)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磚構造」章之規定: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公尺,且不得超過三層;另為控制牆體穩定性,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公尺。選項2將簷高寫成12公尺,與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簷高不得超過10公尺之規定不符,故不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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