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74題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題目

有關磚造、加強磚造、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其高度限制為

  1.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
  2. (2) 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建築物之高度,其樓層不得超過三層,簷高不得超過12 公尺
  3. (3)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
  4. (4)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

官方答案

(1) 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 公尺,但不得超過三層、(3) 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 公尺、(4) 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 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 公尺

解析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磚構造」章之規定: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9公尺、簷高不得超過7公尺;加強磚造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12公尺、簷高不得超過10公尺,且不得超過三層;另為控制牆體穩定性,高寬比不得大於2.2(高度以簷高為準、寬度以最小寬度為準),層高不得超過4公尺。選項2將簷高寫成12公尺,與加強混凝土空心磚造簷高不得超過10公尺之規定不符,故不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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