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2梯次 泥水─面材舖貼乙級 學科
第45題
圍牆工程施工前應先請領
題目
圍牆工程施工前應先請領
- (1) 建造執照
- (2) 拆除執照
- (3) 使用執照
- (4) 雜項執照
官方答案
(4) 雜項執照
解析
依建築法規定,圍牆屬於雜項工作物,興建前應向主管建築機關請領雜項執照,始得施工。建造執照用於建築物主體之新建、增建、改建;拆除執照用於建築物之拆除;使用執照則是工程完竣、查驗合格後核發,作為合法使用之憑證。圍牆並非供人居住使用之建築物主體,故不適用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也與拆除行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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