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3梯次 電器修護乙級 學科
第2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電 腦程式重製之權利歸屬下列何者?
- (1)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 (2) 公司
- (3)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寫的程式,重製權屬著作財產權的權能之一,未以契約特別約定時即歸公司。因此重製權不歸工程師個人,也不是公司與工程師共有或全體股東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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