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電器修護丙級 學科

第11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1. (1)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2. (2)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3.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4.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3)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賄賂指金錢或可估價之財物;不正利益指財物以外、足以滿足公務員慾望之利益。高檔餐飲招待、大額禮券及免除債務,均具財產或利益價值,可能成為職務行為之對價。開工邀請觀禮屬公開儀式與社交禮儀,通常未給予具體財物或不正利益,不構成對價關係。故選開工邀請觀禮。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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