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3梯次 鑄造乙級 學科
第30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免除債務
-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3)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4)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官方答案
(2)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賄賂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的財物,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滿足人的慾望或需要的利益,兩者都必須與公務員職務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免除債務、招待米其林等級高檔大餐、贈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都具有明確的財產價值,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是公開舉行的典禮與社交活動,不具財產上利益,也難認與特定職務行為形成對價,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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