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鑄造乙級 學科

第37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1. (1) 2 年
  2. (2) 10 年
  3. (3) 5 年
  4. (4) 7 年

官方答案

(1)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營業秘密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即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本題問的是「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此應為二年。十年是自行為時起算的長期時效,兩種時效並存,作答時須看清起算點,避免誤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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