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3梯次 家具木工甲級 學科

第33題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下列何者?

題目

任職於某公司的程式設計工程師,因職務所編寫之電腦程式,如果沒有特別以契約約定,則該 電腦程式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下列何者?

  1. (1) 公司與編寫程式之工程師共有
  2. (2) 公司
  3. (3) 編寫程式之工程師
  4. (4) 公司全體股東共有

官方答案

(2) 公司

解析

依《著作權法》第11條,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同條並規定,於以受雇人為著作人之情形,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題中工程師任職公司、因職務編寫程式,且未特別以契約約定,故著作人為工程師,但著作財產權歸公司享有。選項1共有、選項3歸工程師、選項4歸股東,均與法條不符,正確歸屬為公司。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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