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3年 第3梯次 家具木工乙級 學科
第51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經濟
- (2) 環境
- (3) 科技
- (4) 社會
官方答案
(2)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故當發展與環境保護發生衝突、且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危害之虞時,法律明定以環境為優先。此為『環境優先原則』,彰顯永續發展精神,經濟、科技、社會三者雖重要,但不得凌駕於環境生態之上。因此本題正確選項為環境(選項2)。其餘選項1經濟、3科技、4社會,均非法條所定之優先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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