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9年 第3梯次 工業配線甲級 學科
第17題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題目
行(受)賄罪成立要素之一為具有對價關係,而作為公務員職務之對價有「賄賂」或「不正利 益」,下列何者「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 (2) 招待吃米其林等級之高檔大餐
- (3) 送百貨公司大額禮券
- (4) 免除債務
官方答案
(1) 開工邀請公務員觀禮
解析
賄賂指具有財產價值的不法報酬,不正利益則指賄賂以外足以滿足慾望的一切利益,兩者都必須與公務員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對價關係。招待高檔米其林大餐、贈送大額百貨禮券、免除債務,均可折算為具體經濟利益,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反之,邀請公務員參加開工觀禮僅屬一般社交禮儀與公開活動,並未提供可估算的財產利益,難認具有對價關係,因此不屬於賄賂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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