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6年 第2梯次 工業配線乙級 學科
第34題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題目
有關承攬管理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1) 承攬廠商應自負職業災害之賠償責任
- (2) 原事業單位交付承攬,不需負連帶補償責任
- (3) 勞工投保單位即為職業災害之賠償單位
- (4)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責任
官方答案
(4) 原事業單位交付廠商承攬,如不幸發生承攬廠商所僱勞工墜落致死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與承攬廠商負連帶補償責任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5條,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時,承攬人就承攬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責任,原事業單位並應與承攬人負連帶責任;同法第24條亦規定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職業災害補償之連帶責任。因此承攬商勞工發生墜落致死災害,原事業單位不得以「已交付承攬」主張免責。勞工保險局是保險給付的投保單位,並非職業災害賠償責任的主體,不能以投保單位取代雇主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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