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 第3梯次 板金甲級 學科
第16題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題目
針對在我國境內竊取營業秘密後,意圖在外國、中國大陸或港澳地區使用者,營業秘密法是否可 以適用?
-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 (2) 能否適用需視該國家或地區與我國是否簽訂相互保護營業秘密之條約或協定
- (3) 無法適用
- (4) 可以適用,但若屬未遂犯則不罰
官方答案
(1) 可以適用並加重其刑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3(域外效力):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 13 條之 1、第 13 條之 2 之罪者,適用本法。第 1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而竊取營業秘密者,處 1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00 萬元以下罰金,即屬加重其刑。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