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板金乙級 學科
第41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 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社會
- (2) 經濟
- (3) 科技
- (4) 環境
官方答案
(4)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國家應本於永續發展觀念,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若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即「環境保護優先原則」,強調當發展與環境保護衝突且環境有嚴重危害時,環境價值凌駕於社會、經濟、科技之上。因此本題四選項中,社會、經濟、科技均非優先對象,正確者為環境。故答案選4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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