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0年 第1梯次 板金乙級 學科
第14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 如果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 (1) 環境
- (2) 科技
- (3) 經濟
- (4) 社會
官方答案
(1) 環境
解析
環境基本法第3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之虞者,應以環境保護優先。此即環境保護優先原則,當開發行為與環境衝突且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時,環境保護的位階高於經濟、科技與社會發展,故選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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