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2年 第2梯次 板金丙級 學科

第50題

一眼殘廢在傷害事故中屬

題目

一眼殘廢在傷害事故中屬

  1. (1) 全殘廢
  2. (2) 全失能
  3. (3) 部分殘廢
  4. (4) 暫時全殘廢。 92 板金丙4 - 4 ( 序1 - 3 )

官方答案

(3) 部分殘廢

解析

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5條附表「職業傷病殘廢給付標準」規定:一眼失明且視力無法矯正至0.06以下,或一眼摘除者,屬於「部分殘廢」第13款「一眼失明者」。全殘廢需符合雙眼失明、雙上肢或雙下肢全失功能等嚴重條件;全失能屬勞基法用語指永久無法從事任何工作;暫時全殘廢係指治療期間暫時無法工作,非永久性傷害。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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