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5年 第1梯次 冷作丙級 學科

第11題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題目

依環境基本法第3 條規定,基於國家長期利益,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均應兼顧環境保護。但如果 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何者優先?

  1. (1) 經濟
  2. (2) 環境
  3. (3) 科技
  4. (4) 社會

官方答案

(2) 環境

解析

依《環境基本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經濟、科技及社會發展對環境有嚴重不良影響或有危害時,應以環境保護為優先。」此條文確立「永續發展」核心原則,當發展與環境發生衝突且達嚴重程度時,環境保護優先權高於經濟、科技、社會發展,體現代償原則與預防原則。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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