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 第2梯次 自來水管配管丙級 學科
第44題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題目
受政府機關委託代辦單位之負責人甲君,以新臺幣伍仟元代價,出具不實報告,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 (1) 甲之行為已經觸犯貪污治罪條例
- (2) 甲出具不實檢驗報告,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 (4) 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
官方答案
(3) 甲無公務員身分,出具不實報告之行為應論處偽變造文書罪責
解析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受政府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關於其承辦之公務視為刑法上之公務員,故選項4「甲受託行使公權力為刑法上之公務員」為正確敘述。甲既具公務員身分,收受新臺幣5000元出具不實報告,屬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觸犯貪污治罪條例(選項1、2均正確)。選項3稱「甲無公務員身分」與前開法規不符,且其行為除可能涉及文書罪外更成立貪污罪,故選項3敘述錯誤,為題目所求之「非」。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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