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14年 第1梯次 自來水管配管丙級 學科
第74題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題目
因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損害賠償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 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幾年間不行使就會消滅?
- (1) 7 年
- (2) 2 年
- (3) 5 年
- (4) 10 年
官方答案
(2) 2 年
解析
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規定,營業秘密所有人對於侵害其營業秘密者,得請求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本題詢問「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短期消滅時效,故為2年。另有10年之長期時效上限,係自「行為時」起算,二者起算點不同,不可混淆。其餘選項:7年與5年並非營業秘密法所定時效;10年雖為法定時效,但屬自行為時起算之上限,非題目所指「自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之期間,故均非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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