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6年 第2梯次 鋼筋甲級 學科

第3題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

  1. (1) 土木技師
  2. (2) 建築技師
  3. (3) 建築師
  4. (4) 結構技師

官方答案

(3) 建築師

解析

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並應依法登記開業。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得受委託辦理結構等專業工程部分之設計或鑑定,但建築物整體之設計人與監造人仍為建築師。建築技師並非該法所定之設計人及監造人身分,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官方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