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鋼筋甲級 學科
第42題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 取下列必要措施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題目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 取下列必要措施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 (1) 工作之聯繫與調整
- (2) 工作已轉包,其他防止職業災害 之必要事項由下包負責
- (3) 工作場所之巡視
- (4) 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官方答案
(2) 工作已轉包,其他防止職業災害 之必要事項由下包負責
解析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採取工作之聯繫與調整、工作場所之巡視、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等必要措施,不得因工作已轉包而免除責任,選項2錯誤。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