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7年 第2梯次 鋼筋乙級 學科
第45題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
- (1) 土木技師
- (2) 建築技師
- (3) 建築師
- (4) 結構技師
官方答案
(3) 建築師
解析
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並應依法登記開業。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得受委託辦理結構等專業工程部分之設計或鑑定,但建築物整體之設計人與監造人仍為建築師。建築技師並非該法所定之設計人及監造人身分,故選3。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