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3年 第2梯次 鋼筋乙級 學科

第57題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

題目

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

  1. (1) 結構技師
  2. (2) 建築師
  3. (3) 土木技師
  4. (4) 建築技師

官方答案

(2) 建築師

解析

依建築法第 13 條規定,建築物之設計人及監造人,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結構、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一定規模以下者外,應由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相關專業工業技師辦理,但仍由建築師負設計與監造責任。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屬於專業工業技師,僅就結構等專業部分簽證負責,並非建築法所稱之設計人及監造人;「建築技師」並非現行法定名稱。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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