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 第2梯次 鋼筋乙級 學科
第31題
加強磚造,加強柱之主鋼筋,不得小於直徑16 mm4 支,並不得小於柱全斷面積之
題目
加強磚造,加強柱之主鋼筋,不得小於直徑16 mm4 支,並不得小於柱全斷面積之
- (1) 2 %
- (2) 3 %
- (3) 1 %
- (4) 4 %
官方答案
(3) 1 %
解析
加強磚造之加強柱主鋼筋不得小於D16者4支,且不得小於柱全斷面積之1%,故選(3)。依加強磚造建築物相關設計規範(建築技術規則構造篇有關加強磚造之規定),加強柱(由邊框柱、繫梁構成之加強系統)之縱向主筋,除數量不得少於4根、單根直徑不得小於16mm外,其主筋總面積與柱全斷面積之比值(主筋比)不得小於1%,以確保柱具有足夠之韌性與抗震能力。選項(1)2%、(2)3%、(4)4%均大於規範最低要求或並非所定下限,故不正確。
AI 參考解析(推得答案已與官方答案比對一致),非官方公告內容,僅供備考參考。